民事
休息时间加班的问题
休息时间加班的问题 对于医院的下班者的交班时间是否应该计算在工时内(一般需要15—30分钟)?还有我们医院是实行日七小时工作制,规定每周休息1.5天(轮休)。而我们科室是三班制,状况如下:
白班07:30—16:30,中午有半小时用餐时间算是休息;(交班时间不计)
前夜班16:30—01:00,无用餐时间;(交班时间不计)
后夜班01:00—07:30,无用餐时间;(交班时间不计)
我科是监护病房,为减少安全隐患,致使每天工作时间延长(虽不情愿但也没办法,始终是为了病人安全考虑),工作忙的时候有时每周休一天,一般都周休两天,很少的情况下可周休三天。原来领导每班都按实时计算出加班时间(根据医院的七小时工制及周休1.5天原则),上个月结算了一下,根据职称50—80元/7小时予以结清。因为院方不另行给予加班劳务费(法定假除外),他说以后不再另行结算,而抽取奖金来分配。比方说我科20人,这个月有四人请了全月的病假,院方是按科编制发放二十份奖金的,原来请假这部分人的奖金是由我科在职人员分算掉的,因为多少会影响到我们的工作休息时间,而现在要将我科请病假的人头的奖金分离出来,来每月结算加班时间的劳务费,直接计入奖金。我们觉得不合理,所以咨询一下各位专业人士如下问题,希望能得到帮助:
1、我科白班与前夜班均超过了8小时的工作安排,已经超过院工作制时间和法定的日工作时间,劳动法是否有规定此种情况应该先协商获得职工认可?
2、前次发放的加班时间劳务费50-80/7小时是否合理?基本工资1200元左右(含住房公积金,各类津贴,保险在内),月奖金平均3000元左右
3、院方日7小时工作制,每周休1.5天的制度是否合法?不提供平日加班劳务费是否合法?
4、今后加班时间劳务费提取出病假人头的奖金来核算合理吗?如果没人请病假,那我们每个班所多做的工作时间不是就这样被院方剥夺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默默方(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06-03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