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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抚养费跨三省差价是否该征收?

计划生育抚养费跨三省差价是否该征收? 我(女性)在广东惠州一企业打工,准备迁户口到惠州,原籍重庆A县,现为非农业户口,户籍A县;爱人农村户口,户籍在湖南B县我原籍。06年计划外生育一孩3岁,两个孩子都在惠州出生,在B县计生部门发现并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但现在A县计生部门又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金额高于B县计生部门的征收金额。当我们出示在B县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之后,A县计生部门以B县计生部门处理的是我爱人,本次处理是针对我本人为由坚持征收二者之间的“差价”。而且惠州的居委会说到时汇合重庆与湖南的抚养费后,有可能这里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查询了相关法律"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我们的理解,我们属于已在一地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情况,A县计生部门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请问其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合法?第五条所谓“当事人”应该是女性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另外, 说明一下,每二个孩子有医学上的疾病。已花了很多钱做过手术,但手术没有成功,还要再次做手术,我们经济压力很大,很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免征或优惠? 请.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uanyu……(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09-06-0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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