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法律  合同缔约咨询  急  急  急

法律  合同缔约咨询  急  急  急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子:我从王手里承包做水库,承包期5年,交10万元后每年在交4万元,用到第3年时,国家对水库开始维修,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水库所有权是当地灌区的,灌区把水库承包给王某在里面养鱼,我想在王某水库内养殖河蟹,跟他谈说:把水库职能转包给我一部分,但灌区必须同意。王某说没问题,到时候他去找灌区签字。我与王某签了合同后开始用于养殖河蟹。期间我要求王某把灌区意见签字签来,王某以种种理由没有签上。两年后国家对水库维修,大面积放水,螃蟹大面积死亡,我找水库要求解决时,水库负责人说没有把水库承包给我,不管我。

问:王某是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承包费是不是应当全部给我返还?(我承担的部分包括承包费吗?)
    其它损失我和他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对我赔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609353……(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1-03-14 16:5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