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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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合同缔约咨询 急 急 急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子:我从王手里承包做水库,承包期5年,交10万元后每年在交4万元,用到第3年时,国家对水库开始维修,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水库所有权是当地灌区的,灌区把水库承包给王某在里面养鱼,我想在王某水库内养殖河蟹,跟他谈说:把水库职能转包给我一部分,但灌区必须同意。王某说没问题,到时候他去找灌区签字。我与王某签了合同后开始用于养殖河蟹。期间我要求王某把灌区意见签字签来,王某以种种理由没有签上。两年后国家对水库维修,大面积放水,螃蟹大面积死亡,我找水库要求解决时,水库负责人说没有把水库承包给我,不管我。
问:王某是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承包费是不是应当全部给我返还?(我承担的部分包括承包费吗?)
其它损失我和他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对我赔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609353……(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1-03-14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