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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吗?

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吗? 如果税务部门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在“不同时间、不同管辖区域、不同对象、不同关系”的另一起税务审批中,当做规范性政策法规使用,并以此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如有违反,请详列法规条款。
该《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刘俊杰(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5-28 13:0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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