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
如何理解“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这条法规
如何理解“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这条法规 1、法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问题:第一,该法规是否仅适用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房产转移? 第二,如弟兄分家、父子、母子之间房产转让是否适用该条法规?第三,如果把以上法规理解为“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是否符合法律本义。
目前,本人遇到了对该法规的不同理解,恳请税务专业人士参加讨论, 给予准确答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俊杰(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5-28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