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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能否公正是否有效??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能否公正是否有效??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父,座落于乌鲁木齐县蔬菜良种场职工xx住房5间,《带地下室,院子》,房屋今后的产权分配归属问题,以共同遵守:

2002年大儿子结婚,当时居住在西边2间房,小儿子没有成家,与父母居住一起,现小儿子已到成家年龄,因无住房结婚,通过开家庭会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现父有住房5间,《带地下室,院子》,(目前房产证还未办好)大儿子把西边2间住房的让出,共5间住房(地下室 院子)产权其归属权由小儿子所有。父母与大儿子仍然可以居住。

第二条:待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继承权由小儿子所有,大儿子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三分,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乌鲁木齐县蔬菜良种场公司领导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四条:本协议效力约定:任何协议或者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


父亲:

大儿子:

小儿子: 
 
见证人(单位领导):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x1984(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1-03-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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