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已在2010年11月交认定工伤申请,2011年1月作出不是工伤对么
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有新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这个规定只能从2011年1月1日后才有效。之间的事故,按当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