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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和我先生结婚10年,最近准备买房,但他只想在房产证上写他自己的名字,首付钱由他父母出,贷款由我们共同承担。请问,到时这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万一到了法庭是不是要我来举证证明这是共同财产?
另外,他父母出钱付的首付,也未说明是单独赠与我先生的,万一到法庭上他们反口说是当时明确指明赠与我先生的,法院会不会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婚后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是给一方赠与的,那么该房产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要怎么样明确?万一他们找来很多第三方证明他们的确是指明给我先生的,是不是首付就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了?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我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是不是他到时可以随便买卖?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gl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2-2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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