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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 你好,我是一名大四得学生,在大一的时候因为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同时被告知评上学校得三好学生或者考上研就能拿到毕业证书,在大三时评上了三好,也参加了考研,希望能够把记过处分消掉,前段时间为这事咨询过导员,导员说能拿到学位证,可是那份记过得红头文件还是会放入档案中{由于研究生毕业后我希望能够当一名大学老师,如果档案中有这份记录得话我想我得希望就没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由于在处分下来到可以拿到毕业证书都没有任何的通知和书面申请,我感到十分不安,别的学校要解除处分都是需要书面申请,我仔细阅读了我们学校得学生管理规定,上面也是这样注明得,可是导员却说不知道此事,由于即将毕业,不想就这样糊涂得错过了解除处分得机会。希望能得到您得帮助。
以下是我们学校得若干处罚条例:
第六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符合学院解除处分的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不视为学院撤销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个月以后至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三)所在班级三分之二及以上学生评议认可。

第六十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

解除留校察看期6个月后至毕业前,具备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且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院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留校察看期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院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研究,报请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批准。

学院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六十六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希望能得到您得帮助!是否我得记过处分一定就要记入档案中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d.530(湖北)
提问时间:2011-02-2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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