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协议书 
因历史以来,圩塘水塘权属一直属于我们端山一 、二 、 三共三个生产 队集体所有。到目前为止,由于山态与洪涝原因,造成此塘废物严重堆积,已无法解决农田供水。为了有效利用此塘,增加集体经济利益,于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潘振就召集本村上述三个队的有关代表到来共同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潘振就将圩塘占地全部填土,待租。 
二:填土后对农田用水均由填土者全部负责,但在该地有出租收入前填土者有免租使用权。 
三:填平之后权属归端山一、二、三共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
 四:开发有效益收入后,对农田供水经费从效益收入里相应提成给供水方。
 五:如以后有人租用此地,此协议书自动废除,权属所有者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填土方有权优先租用。 
特立此约,一式四份为据。 
填土方签名:潘振就 
生产队长签名:潘恒彩 潘恒琼 潘恒生
 代表签名:恒枝等共20位均盖手指模 

截止2010年底潘振就已填筑4亩多,并已出租,见以下租赁协议: 

租赁土地协议书
甲方: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 
乙方:潘振尹
 丙方:潘振就(即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圩塘水塘填土方)
  为了盘活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座落在长岗岭圩塘水塘的土地,增加甲方的经济收入,经甲方三个生产队的队长和代表共同讨论,决定将该土地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讨论,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古松村长岗岭圩塘原水塘(即现丙方潘振就填筑的水塘)的土地共12.0891亩中已经填筑完成的约四亩给乙方使用。租期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亩每年租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乙方先按四亩的土地支付租金给甲方。待租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二、 界址待全部填平后,再作测量界址。租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必须向甲方交付下一年的租金,付款以开收条为准,必须有三个小组长和村领导在场签字,并向全村公示方可生效。个人结算不承认。每年缴纳租金的方式依此类推。 
三、 在使用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没有转租权。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租或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如有权属、界址争议,一切由甲方无偿并及时排解处理清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 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下,留汽车通道一条。
  五、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个生产队各执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村委会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端一队、端二队、端三队队长和20名代表签名):潘恒琼 潘恒生 潘伟文 
端一端二端三队代表签名:(共20名代表签名并摁手印)
 乙方签名:潘振尹 
丙方签名:潘振就 
平山镇古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经手人:潘振平 2010年12月23日

 问题:1、请问第一份协议只有三个生产队队长和三个队的代表共20名签名,他们的处分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该第一份协议书的定性: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合同法》?该第一份协议书没有约定协议书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是否无效?是依据那些法律条文才能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3、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后,我能否继续租用此塘放泥(本人开山挖掘一宅基地建房,但山陡又没路运泥出去,若开路要开山劈岭且也没地方放泥)?继续租用又要履行什么程序?填土后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要申请审批吗,到什么部门申请审批?怎么样才不会改变土地用途?
 恳请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帮帮忙、支支招了,小潘先叩谢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潘同志(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2-18 23:01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