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的用于灌溉农田的山塘的处分权要达到多少?
协议书
因历史以来,圩塘水塘权属一直属于我们端山一 、二 、 三共三个生产 队集体所有。到目前为止,由于山态与洪涝原因,造成此塘废物严重堆积,已无法解决农田供水。为了有效利用此塘,增加集体经济利益,于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潘振就召集本村上述三个队的有关代表到来共同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潘振就将圩塘占地全部填土,待租。
二:填土后对农田用水均由填土者全部负责,但在该地有出租收入前填土者有免租使用权。
三:填平之后权属归端山一、二、三共三个生产队集体所有。
四:开发有效益收入后,对农田供水经费从效益收入里相应提成给供水方。
五:如以后有人租用此地,此协议书自动废除,权属所有者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填土方有权优先租用。
特立此约,一式四份为据。
填土方签名:潘振就
生产队长签名:潘恒彩 潘恒琼 潘恒生
代表签名:恒枝等共20位均盖手指模
截止2010年底潘振就已填筑4亩多,并已出租,见以下租赁协议:
租赁土地协议书
甲方: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
乙方:潘振尹
丙方:潘振就(即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圩塘水塘填土方)
为了盘活古松村端一、端二、端三生产队座落在长岗岭圩塘水塘的土地,增加甲方的经济收入,经甲方三个生产队的队长和代表共同讨论,决定将该土地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讨论,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古松村长岗岭圩塘原水塘(即现丙方潘振就填筑的水塘)的土地共12.0891亩中已经填筑完成的约四亩给乙方使用。租期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亩每年租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乙方先按四亩的土地支付租金给甲方。待租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二、 界址待全部填平后,再作测量界址。租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必须向甲方交付下一年的租金,付款以开收条为准,必须有三个小组长和村领导在场签字,并向全村公示方可生效。个人结算不承认。每年缴纳租金的方式依此类推。
三、 在使用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没有转租权。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租或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如有权属、界址争议,一切由甲方无偿并及时排解处理清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 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下,留汽车通道一条。
五、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个生产队各执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村委会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端一队、端二队、端三队队长和20名代表签名):潘恒琼 潘恒生 潘伟文
端一端二端三队代表签名:(共20名代表签名并摁手印)
乙方签名:潘振尹
丙方签名:潘振就
平山镇古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经手人:潘振平 2010年12月23日
问题:1、请问第一份协议只有三个生产队队长和三个队的代表共20名签名,他们的处分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该第一份协议书的定性: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合同法》?该第一份协议书没有约定协议书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是否无效?是依据那些法律条文才能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3、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后,我能否继续租用此塘放泥(本人开山挖掘一宅基地建房,但山陡又没路运泥出去,若开路要开山劈岭且也没地方放泥)?继续租用又要履行什么程序?填土后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若改变要申请审批吗,到什么部门申请审批?怎么样才不会改变土地用途?
恳请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帮帮忙、支支招了,小潘先叩谢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潘同志(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2-18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