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仲裁申诉请求
仲裁申诉请求 申诉人:朱木生,男,29岁,湖北随州市人,身份证:42900119800422081X. 被申诉人::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林伟,男 ,职位:江西新意思生产副总经理. 申诉请求:1.05年5月至09年3月共47个月的养老保险,47(月)X100(元/月)=4700元. 2.05年5月5日至09年3月25日工龄为3年11个月的经济补偿,1809(元)X4(月)X2(倍)=14472元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1809元. 总计: 4700元+14472元+1809元=20981元
理由根据:1,根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为申诉人购买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每月购买20人限制必须做满3个月的限制及如有报名多时又以工作年限久的才能买等种种限制为由没有给被申诉人依法购买养老保险,现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养老保险费用应作为福利要补偿给申诉人, 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3项 3、园区内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1 2%,个人缴费比例为8%。 (2)按当年度江西省规定的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根据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承担比,被申诉人应补偿申诉人约100元/月. 2,根据被申诉人在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9月份共计12个月打入中国银行的代发工资明细:2007年11月28日1827元 ,12月25日1644元,2008年1 月26日2957元,3月6日1450元(2月份放假开工来后发),3月28日1017元,4月29日1676元,5月29日1838元,6月28日1966元,7月29日2025元,8月27日1979元,9月27日1671元共12个月总计21709元,所以申诉人在新意思公司平均工资为1809元. 3,根据被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所依据厂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类容与现张贴在新意思公司公告栏的厂规类容完全不相符,本人也从没有见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被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所依据的第十六,第十七条不具有法律效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诉人于2005年5月5日至2009年3月25日在新意思公司任职共3年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被申诉人应补偿申诉人8个月的工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被申诉人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补偿一个月.
在此,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申诉人以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十万火急,5月12日就开庭。请问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ms800……(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09-05-10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