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行政诉讼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什么行为?请高级律师回复。因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什么行为?请高级律师回复。因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什么行为?请高级律师回复。因为有约三分之一的律师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三分之二的律师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等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规定,《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    新价工字[2001]117号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1-02-16 17:5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