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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我哥的冤案

我哥的冤案 我哥和他的领导一起在2007到2009年进行农民工培训,因多报人数包帐获利,两人分了钱,但是在办班未报帐前下村办班的租场地·交通费·招待费·教师费·材料费、考试费、领导叫我哥先垫先,等到报销后,再反还给我哥,领导在单位负责做帐报账所得的钱全部经他的手,我哥先垫的钱也是他报账后给的,我哥只负责在外面做工,现在他们报账后所得的钱,分后的数据却说我哥多得法院判我哥是主犯,得钱多,判5年。领导判3年。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有申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OIJKL(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1-02-1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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