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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党纪国法的冤案
目无党纪国法的冤案 申 诉 状
申诉人:何亦新,男,汉族,1951年2月出生,中专文化,原任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工会副主席,于2003年3月退休。(联系电话:13975332333)
申诉人在查办株洲市公平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涉嫌违纪,不服株洲市纪委对申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立即撤销株洲市纪委“株纪审[2010]9号”关于给予何亦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此处分决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且也缺乏证据证明。
株洲市纪委对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中认定“申诉人在担任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该分局查办株洲市公平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同意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处理,导致株洲市公平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市纪委的这一处分决定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其一,申诉人在担任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分局查办株洲市公平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过程中,尽管当时申诉人垂直领导的直接上级即株洲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益鸿在市人民银行的一份报告中下达有“请何局长考虑人民银行意见”的批示,但申诉人并没有同意将此案移送给市人民银行处理,事实上此案最终也根本没有移送市人民银行处理。鉴于人民银行是法定的金融监管机构,天元分局按办案规定只是同意人民银行复印了该案的部分协查材料,事实上该案原始的案卷材料直接移交给了垂直领导的上级机构即市公安局作的侦结捕诉。因此,市纪委在处分决定中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不仅没有事实根据,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二、此处分决定严重违反了《党章》规定的处理程序,剥夺了党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但株洲市纪委在给予申诉人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党章>>规定对党员进行处分的程序,剥夺了申诉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申辩权和知情权。其一,市纪委在对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中不仅没有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经过,且也没有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与申诉人见面。其二,市纪委在处分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由于纯属是空穴来风,因此,办案人员也就有意不听取申诉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诉人认为,株洲市纪委对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党一贯强调和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并将子乌虚有和空穴来风的所谓“事实”强加在申诉人的头上,在处理过程中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剥夺了一名共产党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了严肃党纪并切实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正本清源、拨乱返正、实事求是地还原事实的真相,现请求上级纪委对株洲市纪委给予申诉人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并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立即撤销株洲市纪委对申诉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错误决定!
此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诉人:何亦新13975332333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何亦新(湖南)
提问时间:2011-02-03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