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希望能得到解答
希望能得到解答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二)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租房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照120元计算);
第三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多层住宅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延长之日起增加过渡期租房补助费50%。增加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拆迁人应当自延长之日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
我要咨询的是:
一,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否应依据此办法?
二,动迁户是否属于房屋产权调换范畴?
三,2003年底拆迁2010年底还没回迁,是否属于延长过渡期限?
四,拆迁补偿远远低于规定的标准,动迁户能否要求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别提他了(辽宁-锦州)
提问时间:2011-02-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