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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偷税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偷税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款规定的期间如何掌握!如果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前,税务机关为发现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后,税务机关在介入的,是不是也按照该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是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出现修正案规定的已不缴税款、滞纳金,由公安机关直接不予起诉,做撤案处理;还是由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处理;还是由法院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ufen……(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09-05-06 09:5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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