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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急~~~~~~ 本人于2009年2月9日在深圳南山区买了一套二手房,购买该房时知道还有租赁合约在的,在拿到房产证后,本人想解除租赁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后,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通知原租客退租,由此产生的违约费用由买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550元。
2、现租金从2009年4月1日由买方收取,每天为85元。从租客交房当天结清,由卖方支付给买方。
3、因卖方已收取3月27日至4月26日的租金,如租客于4月26日前搬走,多收租金由卖方返还给租客。
现出现的问题是:该租客答应于4月30日中午搬走,三方已口头说好4月30日中午在该处房屋进行交接等相关事项,但是原业主(卖方)说不会将她之前收的3月27日至4月26日的租金支付给我们买方,理由是协议的第3条。
请问:买方这边该怎样做?卖方是否有理由不支付租金给买方?该协议是否有效?
另外于3月24日已拿到房产证,卖方口头说5月3日交房给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因时间很急,望迅速解决,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baby很可……(广东)
提问时间:2009-04-2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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