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和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和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请问律师,我劳动仲裁是2014年11月28号立案的,2015年2月28号开的庭,开庭当天,被申请人没有来(欠工资的法人),现在已经2015年3月17号了,我一直在催仲裁委那边,但是还是说要等,这个是不是已经过了仲裁的办案时限了,如果过了是不是还的重新立案在来一遍,但是我的很多证据都在仲裁委,要从新立的话,能不能直接调取,因为劳动纠纷要仲裁前置,现在这种情况,我能不能直接起诉,法院会去仲裁委调取证据吗,还是说我要重新收集证据,大部分证据原件都在仲裁委,期间被申请人(欠工资的人)两次跟我调节说要给我欠的工资,都说了时间,但是都没有兑现,我可不可以告诉他恶意拖欠工资,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ockyq……(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5-03-17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