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开发商交房是否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房是否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我在2012年9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9月,实际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日期是2014年11月,但在收房现场开发商无法提供合同中约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我拒绝收房,并于次日使用EMS书面寄送“拒绝收房通知书”,但EMS说无法送达给我退回。最近我由于需要房屋结婚,联系物业想收房,并希望对方按照合同中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到今年3月,但物业说只能支付违约金到2014年11月,并且我联系不上开发商。我想请问,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到今年3月,如果可以,我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zzzy(天津)
提问时间:2015-03-16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