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关于涉及配货站的些维权与惩罚是否正确?!

关于涉及配货站的些维权与惩罚是否正确?! 第一:我们所使用的合同:五花八门的标题,应该一律称为居间合同也叫诺成合同也可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货运人要看的通记的牢[合同法]424条与425条,它为你声张保护权利,搞不好可以制裁你。
第三:在居间过程中你收费的多少。依据[民法通则]-收入与责任成正比的。
第四:委托人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
第五:对主体双方的履约能力以及真实性的考察判断,应该是合同主体的契约义务。
第六:货站对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确保合同的安全与充分履行,不负监督或督促完成的义务。
第七: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生效后没有介入权。
第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的具体商协活动。
第九:居间人诚实守信,据实介绍为媒介和保密等做出应有的义务。
第十: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负责向两主体报告订约的机会,在两主体之间斡旋,传递双方意思起牵线达桥的作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352A0……(山西)
提问时间:2011-01-22 15:19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