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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院被烫伤赔偿问题
关于在医院被烫伤赔偿问题 我先生1月5日在某医院肛肠科住院做手术,5日当天做完手术。6日凌晨被医院护工用开水烫伤,烫伤面积为5%,经专业医院鉴定为深二度烫伤。之后在住院期间每隔一天去瑞金医院换药治疗烫伤,到现在为止已经基本不用去瑞金医院换药,但是伤疤还未完全复合。
我们向医院方面提出赔偿问题,医院说此事与他们无关让我们去找护工办协商。护工办给出的赔偿意见是,包括治疗费在内只赔偿3500元钱。而到现在为止治疗费以及去治疗的交通费是2200元。也就是护工办的赔偿只有1000元左右。
因为被烫伤时,我先生刚刚手术完,被烫伤后等于承受了加倍的痛苦。而且在瑞金医院换药期间的痛苦更是惨不忍睹。并且因为烫伤拖延了出院的时间,对工作也造成了影响。所以我们觉得医院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想咨询下律师,通常这样的情况医院难道没有责任吗?这个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吗?合理的赔偿范围应该是多少呢?如果要打官司,我们应该告医院还是护工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sszh……(上海)
提问时间:2011-01-2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