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哪个是适格的主体,可否提出伤害赔偿?续
哪个是适格的主体,可否提出伤害赔偿?续 当时我们三个人有伤:大哥被打,逃了还被追着打(照片是派出所拍的,留在派出所,没有去鉴定);我是头上打破、脸上和全身擦伤和爸爸是手上的伤,鉴定结果分别是轻微伤。而对方母亲却以‘诈病’方式出现此案。
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伪造他人身份证罪等。而经办人在此案中除了诱供和恐吓外,利用手中的特权,为对方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至案件拖延、敷衍的方式搁置到现在。我不知道在法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受贿罪,两者是否分先后还是并存,有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案件是立在黄华边防派出所,到底算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2011年1月10日,派出所和黄华镇司法所一起用‘司法救济’来赔偿与我,署名是对方的名字,被我拒绝。这是一种什么性质?
但是,经办民警确实违反了法律,假如向检察院起诉的话,该文书如何来写?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aw51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1-01-19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