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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哪个是适格的主体,可否提出伤害赔偿?

哪个是适格的主体,可否提出伤害赔偿? 05年对方盖房子,未经我同意,我们去问他,遭到对方的报复,此案一直拖到现在。派出所一直以我不在家、不配合、证据不足、否认经办人等等理由来敷衍、推脱;2010年7月,经我们无数次的诉求,派出所打算双方以调解来处理,结果又以对方不在家(其实他们都在家,我爸还把当时的经办人带到他家指认)为由搁置。我一直以派出所的经办人为名来反映他们的腐败。有人说反映经办人没用,派出所的上级——乐清市公安局才是适格的主体。到现在,派出所又同意调解,理由是‘司法救济’而不是‘伤害赔偿’,被我拒绝;经办人说不同意你去改,到底你大还是我大。作为派出所的案件经办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地利益,故意刁难、要挟,这种做法对吗?而我接下去怎么做,能否得到伤害赔偿,请告知或提示一下,谢谢。再者,滥用职权比受贿罪,那个比较‘严肃’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w51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1-01-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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