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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8人与对方3人发生口角,然后大打出手,对方跑了2人,对剩下1人拳脚相加

我方8人与对方3人发生口角,然后大打出手,对方跑了2人,对剩下1人拳脚相加 我方8人与对方3人发生口角,然后大打出手,对方跑了2人,对剩下1人拳脚相加,至对方鼻青脸肿,最后对方1人也跑了,我们也走了,我方3人因打仗过程中手出血了去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对方找来10多个人,对我方3人进行追打,被打倒一人(并无大碍),逃跑一人,我方还有一人携带管制刀具,给对方扎了几刀至对方手肌腱断了,其他扎进肚子,对方因及时抢救未有生命危险但以伤到脾,我想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样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5-03-01 20:46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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