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经济适用房交房时涨价了?每平涨幅13%合理吗?有法律条文规定吗
经济适用房交房时涨价了?每平涨幅13%合理吗?有法律条文规定吗 秦皇岛市安居东里经五组的二百多套经济适用房于2009年8月进行了公开的摇号、进行过公示后,抽中的购房者均缴纳了全额房款,原定于2010年11月30日交房,但到了交房期房产商以附近修路为由提出要延期交房两个月,并且对购房者没有任何经济赔偿。在2011年1月10日时,房产商通知各购房者可以分批领取钥匙了,但要先以每平方米344元的价格补缴房款,及各种配套费后才能领取钥匙。这对翘首期盼了二三年的这些低收入的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从天而降的噩耗。房产商提出他们涨价有市物价局的批文,但相关的法规上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涨价的。且物业费要按高档商品房的小区标准收取(0.7元)。电梯费另算是每层20元。另外对没有安装的什么热力设备要提前收取安装费用三千元。在购房合同中的讲明的墙面粉刷乳胶漆也没有做到。目前每天都有百多名购房者自发聚的到市政府门前,但市领导给予答复说“钱一定要涨,想要房的话就掏钱,不想要的话,把钱退给你,房子收回”。这样做合理吗?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在线咨询23……(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1-01-14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