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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补偿问题

关于补偿问题 您好:我是单位改制的失业人员,单位后来和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了一个股份公司,从2004年11月进这个单位到2008年1月1日,单位才给交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日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单位只发给我们3个月的补偿金,而且在这3年中,单位未经我们同意私自享受了国家的养老保险返2分之一的政策,致使我们再次失业后无法办理40.50的优惠政策,单位的所作所为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样要求赔偿,08年之前一直未定任何合同,08年之后订立的合同可以鉴定为违法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补08年之前的养老保险及赔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布衣花语(河北-张家口)
提问时间:2011-01-1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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