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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的补偿问题

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的补偿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08年7月实施的,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3年,(97年11月进公司)2010年12月底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要追偿这部分的补偿金,应该按多少天计算?又如何计算?
据我所知“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及“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我是否应按照08年09年10年三年各十天休假加在一起30在的休假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司徒平安(河北)
提问时间:2010-12-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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