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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咨询

赡养案咨询 原告不服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年8月25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153条;第1款(3)项规定。完全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的判决;2、发回一审重审的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谢谢你们的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jw6312(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1-01-13 10:0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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