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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公共设施损坏修复保证金是否合法

物业收取公共设施损坏修复保证金是否合法 吉林市万鑫物业在业主入户是收取公共设施损坏修复保证金2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且只收取一部分业主公共设施损坏修复保证金2000元后(2010年12月9日前入户的业主)9日后停止收取,该款是否应当返还业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宇宙—123(吉林)
提问时间:2011-01-08 21:2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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