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案件
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案件 案件是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我是房屋的主人,大概5年前与租赁方签下十年的合同把房子和院子租给租赁方用来经营汽车修理厂,3年之后因为要开发房地产,当地国土资源局向我们下了拆迁的通知(但4年过去了还是没有拆成),因为拆迁问题所以合同的十年期限不能履行。租赁方因为拆迁问题向我索要赔偿金,我应该向他付赔偿金么?
几次索要赔偿金不成,于是租赁方开始不遵守合同的条例,和别人以合资名义用我家的院子办了汽车修理厂还办了个营业执照,事实上却把房子租给了别人。于是我就和租赁方解除合同,与他调节不成就把事情交给法院处理了,由于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一审结束后我们胜诉了,但是租赁方对庭审结果不满又接着上诉了,一直到今天已经托了2年了,我想知道一个案件托了2年才二次开审,是租赁方和法院之间动了什么小手脚还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到底是什么程序,法院有责任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焦急等待(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09-04-1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