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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上物产权的债权债务问题

关于地上物产权的债权债务问题 现在有甲、乙、丙三方,本人为丙方。
首先甲方租赁土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构建厂房(此地上物所有权归甲方),后来甲方将厂房卖给乙方(两人是比较近的亲戚关系),并订立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签字后乙方立即一次性付清地上物的房款,并且将地上物的所有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一起存档。事后两年中,乙方并没有付给甲方一分钱,而且这两年的土地租赁费一直由甲方交纳,乙方当事人现在已身在国外,无法回国。
现在甲方又要将此厂房(地上物)卖给丙方,
问:丙方可否同乙方签定房屋转让买卖合同,从乙方手里将房屋买过来,由乙方当事人的配偶完成办理手续(当然夫妻之间可做一份委托书),其配偶是否有资格办理手续。
问:如从甲方手里将房屋买过来,行吗?(当然,前提是:甲、乙双方必须签字一份解除合同)
如走正规的法律途径,先诉讼再判决,再公告,时间太长,不能采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jrmrj(天津-东丽区)
提问时间:2008-09-1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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