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能认定开发商是欺诈吗?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因此,如果确定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您说的情况,不是欺诈,自己没有验证,当然自己有过错,所以,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房。
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够对外出售,但是不是欺诈,要求双倍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