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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无故解雇后应如何补偿和赔偿?

单位无故解雇后应如何补偿和赔偿? 我于1980年参加工作,并从1984年开始连续在同一单位(一原属集体企业,工资由镇府拨发,现属私人的幼儿园)工作至今年,2008年7月份学期的最后一天,单位负责人突然通知我以后不用去上班了,但是没有正当的解雇理由,也没有出具解雇通知等手续,更没有作出任何补偿。
    请问,现在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和赔偿?我可否要求单位赔偿给我每年工龄2倍的经济赔偿金?并补给我7、8月份的暑期工资和9月份的误工费?
    另外,工作期间,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给我差额并赔偿?全勤奖和安全奖是否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还有,我工作前段(单位还未转制给私人时)的社保,镇府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保费,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镇府或现单位为我补缴未缴的社保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382657……(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08-09-1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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