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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交易中的营业税纠纷

动迁安置房交易中的营业税纠纷 2012年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将动迁安置房卖给乙方,合同第一条写明房屋的具体情况,注明是动迁安置房、第二条写到“甲乙上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房屋买卖条件如下:甲乙上方在此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本次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如今,该房屋属于市政动迁,可以申请免税。甲方认为乙方应该把营业税部分退还甲方,才可以过户,认为这是甲方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且如果甲方不同意免税,乙方是免不了的,而且如果乙方交税后,甲方可以去退税。乙方认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税费既然是0,就没有必要多出这笔钱。
疑问:①是不是甲方不同意免税,这个房屋免税就不成立?②免税政策到底是给甲方享受,还是房屋本身的属性,谁负责交税费谁享受。③甲方是否可以不出具动迁协议等免税材料?④乙方是否应该退还该部分税费给甲方?
多谢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imans(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14-10-0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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