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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原土地证上的共同使用面积,是否应包括在新的土地证中的使用权面积中登记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原土地证上的共同使用面积,是否应包括在新的土地证中的使用权面积中登记 本人在继承旧房产的过程中,原土地证使用权用地面积为164、08平方,其中建筑占地98、54平方,共有使用权面积168、03平方,显然上述164、08平方,是独用使用权,而后一共同使用权是指旧房产中的院子里的168、03平方。但在继承过程中,在土地调查地籍表中,批准使用权面积项,但只登记独用面积,为164、08平方,而该使用权面积的分项,分明有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对此,他们的解说是:新土地证上分摊面积,不包括原旧房产中的院子里的共同使用权面积。这样土地部门,在土地证上只登记独用面积,而对共同使用面积未作合并计算,只是备注说明栏作出说明。答复的理由是,产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仅登记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而分摊面积不是旧的房产中共同使用道院的使用权面积,所以他们中答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在批准使用权面积中合并记录,这种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长江天际流(浙江-舟山)
提问时间:2014-09-3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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