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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 各位律师好:本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有这样条款:
   已方采用如下用工方式: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一般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没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报酬:之道普通员工加班按计件计算,办公室文职即管理人员每周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周六加班包含在工资总和当中)。
   公司没给买社保。
   合同中没注明22天制,五天8小时字样。
   请问这样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以没买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要求补偿2倍差额工资?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inma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12-06 19:0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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