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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工作协议约定试用期半年,快到期被要求延长试用期,能否要求赔偿

工作协议约定试用期半年,快到期被要求延长试用期,能否要求赔偿 我去年6月毕业,今年3月与现在工作的单位签订协议,仅约定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每月报酬两千元,各项社会保险自行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其支付月报酬中,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工作期间没迟到早退过,工作期间领导没有给安排过任务,我都是给其他老员工打下手,交给我的任务都完成了。8月底领导找我谈话,认为我工作不在状态,说要延长试用期。我回家查了劳动合同法后发现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个无效合同,应当视为合同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个月,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也属于逃避其应负的责任。
       我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额度是多少。
       2.到6个月期满以后我是否能按合同期满直接要求离职,是否需要提前3天或1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ms200……(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14-09-01 19:1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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