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抚养权变更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抚养权变更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被告由于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周六周日看望孩子),由被告父母抚养,因被告父母年龄偏大,过分宠爱孙女,造成很多不良行为,引发原告担忧,在生活稳定后,原告要履行母亲义务,提出变更抚养权
目前原告主要依据: 第一. 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二款
判决诉败主要理由:已经就抚养权达成协议,祖父母带孩子带得好(学习成绩为证),祖孙感情深厚,改变环境不利孩子。
请问,法院判决用被告次要证据驳回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否可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xs(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8-29 11:11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