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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应届毕业生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2008年应届毕业生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各位给我解答疑问的同志好,
我于2008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5月在校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7月底在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规定服务期限是5年,劳动合同里有一句话“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本人当时月工资的三倍”,现在有三个问题需要各位帮忙解答:
1.请问这个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本人在公司没有参加第三方的培训,从事的也不是保密行业)?
2.如合法,那服务期未满,本人单方面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3.因为是外省户口,公司帮本人办理了公司的集体户口(深圳),如单方面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有权以办理了深圳户口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户口迁移方面不予配合(因为迁移户口所需的户口卡在由公司持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lvin……(广东)
提问时间:2009-03-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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