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能否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能否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去年5月省检察院出具一份抗诉书,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一份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去年9月市法院再审后,我提供证据证明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错误,但法庭没有对抗诉书的内容进行认定,不说对也不说错,以“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重审后没有看抗诉书的一个字,对该抗诉书的内容不说对也不说错,到现在案件没有完结。现在,在县法院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拿出该抗诉书,用其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对抗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问律师,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真的不明白1……(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4-08-16 16:5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