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套取村集体项目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套取村集体项目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2年上半年,某镇村民集体决定,将按照相关政府文件倡导,在该村桥头社兴建“幸福农庄”项目。经政府审批,同意立项,经费由村民自筹,村委会作为实施主体。2013年4、5月份,被告人钟某同村主任易某、副书记黄某、财务沈某(均另案处理)共谋,采用虚列幸福农庄项目征地补偿款方式,从村民自筹的建设资金中套取50万元左右,在几名村干部中私自分配。后沈某通过编制虚假的狮子村幸福农庄占地补偿发放表,并伪造领取人员签字的手段,从建设资金中套取了人民币502991.21元。
因被告人钟某承接的该镇五天路建设需要资金,钟某遂安排易某(负责保管村民自筹建设资金)将套取的资金转入其银行账户。2O13年8月17日,易某将人民币50万元转入钟某中国邮政储蓄账户。
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销单、发票、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冉某、钟某、易某、黄某、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案如何定性?是否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种罪?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ailew……(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7-3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