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喜立律师 VIP2012-11-14 21:41
你这种就属于典型的法盲,不懂法,你怎么能够拿集体资金来注册成立你私人或与他人合伙成立的私营团体机构,即使是政府动员,但当然不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追问:你的回答让我失望,1;即使挪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营利为目的,也达不到数额巨大标准,
回答:无论怎么样,你得接受这样一种现实,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即使注册的名字具有公益性,但是实际经营和收益属于私人的,法律也视为私营,不以公益论处,所以这个案件要翻案,可能性比较小。
追问:看来罗律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赋予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所以对你所说法律也视为私营与合作社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