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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经济聯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经济聯合社? 尊敬的律師:
您好!
(*市*鎮*村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章程(草案)按資料摘錄:為提高我村綜合經濟效益,通過整合資源,改善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體制和更好地發揮資源優勢,依照市政府<關於推進村級統一核算完善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的意見>的精神,以經濟社為單位(即生產隊)採用小數服從多數,自願參加的原則,撤隊並村實行村級統一核算,組建**村股份合作經聯合社.清產核資:將未辦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統一以*萬元每畝折價入股.而新設立該社的股本資金由原經聯社集體(村委會)資產,經濟社(新設立)股本資產組成.其中第七條:設立集體股和個人合作股.1.集體股由原經聯社(即村委會)的淨資產構成,不折價入股,其收益用於村內的公共開支和股東分紅.2.個人合作股是指各經濟社(即村民小組)集體資產量化分配給股東個人的股份,每份為*尤元.(依章程分配給股東的股份只作為享有集體資產共有權份額和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不寫入賬面)...其他資料略....
請問以上資料,農民是否可以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而章程內所說的:採用小數服從多數是否與該法相互抵觸?假設有60%的農業表示同意,40%表示反對.如果村強行設立股份經聯合社,那麼60%的農業不就是侵犯另40%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說:農田為什麼要以此價折值入股...這些是否都合法? 章程最後:附1:同意股份制按本章程執行的戶代表簽名.當中的"戶代表簽名"即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第十七条  規定抵觸? 如有必要,全村反對的農民想過法津途徑聘請律師進行維權. 希望這些都能得到回復.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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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jeny(广东)
提问时间:2009-11-2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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