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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咨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张中刑初字第7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红全及其母亲,侄女三人以解决纠纷为名从道县来到慈利县象市镇龙兴村三组与其分居已经半年的妻子李彩荣家中,被告人杨红全在进屋时与被害人李奎虎,邓金枚,李彩霰,朱兴武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子告人杨红全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李奎虎,邓金枚,李彩霰,朱新武和路过的李辉刺伤,被害人朱兴武倒地后死亡,经鉴定,朱兴武被刺伤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邓金枚,李彩霰,李辉伤情为重伤,李奎虎为轻伤,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湖南省张家界市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红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偏离了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向问(湖南-张家界)
提问时间:2010-11-2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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