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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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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咨询 中国a 公司与丹麦b公司 签订了引进b公司生产的碱性细菌 蛋白分解酶 合同 该合同第三条规定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 在合同终止八年内 A公司不得生产与销售于b公司相竞争的工业用碱性酸性分解梅 第四条规定 在合同地区中国大陆 台湾 韩国 不得销售 与b公司相竞争的产品 第十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 第三四条仍然有效 a公司生产的分解酶 每公斤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56.5丹麦克 本合同中有哪几条不符合法律规定 它们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ka_8……(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11-21 23:4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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