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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停薪留职再就业02年应聘到大连保税区合资公司未签合同08年11月补签现被辞要求双倍工资
公务员停薪留职再就业02年应聘到大连保税区合资公司未签合同08年11月补签现被辞要求双倍工资 律师; 谢谢你,
我原在内蒙一事业单位副科级,没有社保,停薪留职02年应聘到大连保税区中日合资公司副经理,未签合同,公司没有给缴社保,08年11月公司让我写一说明,说明原是公务员不能办理调动,所以人事关系没有办理到大九公司。并于08年11月11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只写了工资数,其他保险等条款均未添加。09年2月6日发通知辞退我,理由是“金融危机和多年来我的工作量少,公司不设专职品质管理员”补偿我6.5月的平均工资。
请问:1.公司这种理由辞退我是否违法?我主张双倍的赔偿金合理吗?02年至今的社保金公司是否给予补交或补偿给我。
2。如果我领了补偿金。还可以再要求仲裁或法律诉讼吗?
4.公司让我写的说明是否会影响到我要求补偿和赔偿,公司人事部说我写的说明涉及到公务员法,可我早就离职,也没有在原单位办手续,也没有证明材料已不是公务员了,我这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吧?我要求公司08年2月至11月未签合同其间的双倍工资是正当的吧?
5, 08年11月签的合同中标明月工资标准是2960.00元,实际自02年11月起我的工资是2400元,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差额部分,并25%的赔偿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sbthl(辽宁)
提问时间:2009-03-14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