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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本科毕业生签订的就业三方协议毁约问题

关于本科毕业生签订的就业三方协议毁约问题 本科毕业生将于2011年7月毕业
在一次A企业的校园招聘中与A企业签订就业三方协议

协议内写明:企业应将协议15天内寄回学校。
            若学生本人提出违约要交纳4K违约金。
现在半个月过去了,得到了B企业的录用,B企业要求签订三方协议,但学生本人已经没有了,学校招生就业处规定要得到A企业的解约函,才能补发新的就业三方协议。

请问1.学校的做法合法吗?
    2.已经超过签订协议的15天,企业具有明显的故意刁难,延期几个月再发解约函,或不把单位留存的那份三方协议退回,致使学生无法签约B企业,A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3.已经超过签订协议的15天,学生提出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ucky8……(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0-11-21 19:3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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