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 我叫廖昌明,女,农民,生于1943年,现年67岁。我因原籍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福延镇火焰村四组地区条件不好,1998--2001年我就带着我的五儿子杨恒智、五儿媳妇蒋燕琼以及我大儿子的小孩,即我的孙女杨光荣、杨勤,孙子杨光雄共6人在四川省屏山县楼东乡书楼村一组以我二儿子家庭的房屋作为居住,以耕种其责任田地作为生活来源。在此期间,我的五儿子杨恒智、五儿媳妇蒋燕琼夫妇1999年5月26日生育了我的孙女杨明,其户口于2001年10月12日申报入户于我二儿子家庭(说明:我二儿子家庭的户主是其岳母刘术丰,原因是我二儿子是非农业户口,该家庭1996年就从农村搬迁到了楼东乡场镇居住,该家庭不依靠农村的房屋和责任田地来生存和发展),2001年11月30日生育了我的孙子杨泉,其户口当日申报入户于该户。2002年2月12日,刘术丰将自己家庭的房屋和承包地转让给我们这8个人。2002年3月12日,黄邦荣(系刘术丰之女,系我之媳妇,系我二儿子老婆)向四川省屏山县楼东乡派出所提出申请将廖昌明、杨恒智、蒋燕琼、杨光荣、杨勤、杨光雄6人迁入本户入户,申请迁移的理由是耕种承包地。该所于2002年3月12日批准了我们迁入该组的申请,当日杨恒智和我二儿子就拿着该所批准了的申请去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户政科的干部看了申请后说:你们这是本县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迁入地派出所都同意你们迁入,你们直接去福延镇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就可以了,不用我们审批。于是,我们就坐一个电三轮到福延镇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并于同日在该所上好了户口。2009年9月18日屏山县楼东乡派出所却以我们的户口迁移系违反现行户籍政策为由,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仅凭《屏山县公安局楼东乡派出所关于对廖昌明、杨恒智等人违规入户进行清退的书面告知书》单方强行地将我们8人之户口清退回原籍,。该所清退我们户口之前没有找过我们调查了解情况,也没有告诉我们不服该处理决定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杨恒福(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0-11-20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