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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在一起有关抚恤金的分配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子中,在涉及本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判决书上称“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指本人)未举证证明其父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便原告父亲当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父亲与被告于2000年6月已登记结婚,被告亦为我父亲法定监护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2011年庭长办公室诉前调解时,也包括在本次庭审中,被告已多次主动承认父亲在远迁海南期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请问(1)在被告已多次主动承认父亲远迁海南去世前几年患上老年痴呆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还要我举证被告背着我让父亲远迁海南期间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有道理吗?
被告只是父亲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父亲在身患老年痴呆症之前,在他最后一封来信中就提到他需要我上门看望(我已提交过证据),他从未声明他只需要被告行使监护权。判决书上称“被告(与我父再婚后)亦为我父亲法定监护人,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问(2)对这种说法,我可以上诉吗?

根据民法理论,只要一个民事行为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并且不违反国家或当地的民间风俗习惯,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合法。在我国,长辈人去世后,晚辈特别是直系亲属前往吊唁,这已经是我国民间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民俗。在本案中与我丧失监护权所对应的是,被告没有告知我,私自处理父亲后事,并将遗体提前火化,侵害和剥夺了我对父亲依法享有的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直至父亲去世数月后,通过民事起诉方式,才让正在多方寻找父亲的我了解到那些年发生的一些事情。这样做既违反了中国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也让我精神遭受巨大的痛苦,毕竟父亲再婚前主要是由我陪伴着他做事的。
针对我上述观点和(1)(2)问题,我就此向二审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请问各位律师的看法如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17……(上海)
提问时间:2014-07-0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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