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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我先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后向省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已先向市政府复议,不予受理,已具备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法院收到起诉状两个月后,给我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被告说本案已在行政复议,应驳回起诉。法庭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法规驳回我的起诉。该案我有三个问题:1、开庭传票能否作为本案受理日期?2、行政复议不通知我(原告),况且,本案开庭时(行政复议时间已超过两个月,即法定答复日期)并没有答复。行政复议的依据是否成立?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是否适用本案?
  请高明的法学大家给予指点迷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16春光……(河南-济源)
提问时间:2014-07-0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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